有关水泥见证取样的规定

水泥见证取样规定

依据标准:

《通用硅酸盐水泥》(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GB 175-2007/XG1-2009(2009.09.01实施,现行有效);

水泥的命名、定义和术语GB/T 4131-2014(2015.02.01实施,现行有效);

水泥取样方法GB12573-2008(2008.08.01实施,现行有效)

1.水泥取样送样规则

1) 首先要掌握所购买的水泥的生产厂是否具有产品生产许可证。

2) 水泥委托检验样品必须以每一个出厂水泥编号为一个取样单位,不得有两个以上的出厂编号混合取样。

3) 水泥试样必须在同一编号不同部位处等量采集,取样点至少在20点以上,经混合均匀后用防潮容器包装,重量不少于12㎏。

4) 委托单位必须逐项填写检验委托单,如水泥生产厂名、商标、水泥品种、强度等级、出厂编号或出厂日期、工程名称,全套物理检验项目等。用于装饰的水泥应进行安定性的检验。

5) 水泥出厂日期超过三个月应在使有前作复验。

6) 进口水泥一律按上述要求进行。

2.水泥取样规定

1) 水泥出厂前按同品种、同强度等级编号和取样。袋装水泥和散装水泥应分别进行编号和取样。每一编号为一取样单位。水泥出厂编号按年生产能力规定为:

A、200×104t以上,不超过4000t为一编号;

B、120×104t~200×104t,不超过2400t为一编号;

C、60×104t~120×104t,不超过1000t为一编号;

D、30×104t~60×104t,不超过600t为一编号;

E、10×104t~30×104t,不超过400t为一编号;

F、10×104t以下,不超过200t为一编号。

当散装水泥运输工具的容量超过该厂规定出厂编号吨数时,允许该编号的数量超过取样规定吨数。

2) 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进行复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

注:水泥取样时需附上相应的水泥出厂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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