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计价表的编制依据和说明

工程计价表的编制依据和说明

以2004年《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表》的编制依据等为例说明如下:

《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表》(2004年)(以下简称计价表)与2004年《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费用计算规则》配套使用。

该计价表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及其单独装饰工程,不适用于修缮工程。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筑与装饰工程应执行本计价表l其他形式投资的建筑与装饰工程可参照使用本计价表;当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按本计价表规定计价时,应遵守本计价表的相关规定。

1)《计价表》的编制依据

(1)《江苏省建筑工程单位估价表》(2001年);

(2)《江苏省建筑装饰工程预算定额》(1998年)I

(3)《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GJD- 101 – 95);

(4)《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GYD- 901- 2002);

(5)《建筑安装工程劳动定额》[I.D/T72 – 94( DE)];

(6)《建筑装饰工程劳动定额》[I。D/T73-94(DE)];

(7)《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2000年》;

(8)《全国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2004年江苏地区预算价格);

(9)南京市2003年下半年建筑工程材料指导价格。

2)《计价表》的作用

(l)编制工程标底、招标工程结算审核的指导;

(2)工程投标报价、企业内部核算、制定企业定额的参考;

(3)一般工程(依法不招标工程)编制与审核工程预结算的依据;

(4)编制建筑工程概算定额的依据;

(5)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工程造价纠纷、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的依据。

3)综合单价的组成

(1)综合单价由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等五项费用组成。一般建筑工程、单独打桩与制作兼打桩项目的管理费与利润,已按照三类工程标准计入综合单价内;一、二类工程和单独装饰工程应根据《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费用计算规则》规定,对管理费和利润进行调整后计人综合单价内,计价表项目中带括号的材料价格供选用,不包含在综合单价内。部分计价表项目在引用了其他项目综合单价时,引用的项目综合单价列入材料费一栏,但其五项费用数据在项目汇总时已作拆解分析,使用中应予注意。

(2)该计价表是按在正常的施工条件下,结合《江苏省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技术操作规程》(DB32)、现行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和江苏省颁发的部分建筑构、配件通用图作法进行编制。该计价表的装饰项目是按一般装饰工程中档水准编制的,设计三星及三星级以上宾馆、总统套房、展览馆及公共建筑等对其装修有特殊设计要求和较高艺术造型的装饰工程时,应适当补贴人工.补贴标准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确定。家庭室内装饰也执行该计价表,但在执行该计价表时其人工乘以系数1. 15。

(3)该计价表中未包括的拆除、铲除、拆换、零星修补等项目,应按照1999年《江苏省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及其配套费用定额执行;未包括的水电安装项目按照2004年《江苏省安装工程计价表》及其配套费用计算规则执行。

(4)该计价表中规定的工作内容,均包括完成该项目过程的全部工序以及施工过程中所需的人工、材料、半成品和机械台班数量。除计价表中有规定允许调整外,其余不得因具体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法和工、料、机等耗用与计价表有出入而调整计价表用量。

(5)该计价表中的檐高是指设计室外地面至檐口的高度。檐口高度按以下情况确定:

①坡(瓦)屋面按檐墙中心线外屋面板面或椽子上表面的高度计算。

③平屋面以檐墙中心线处平屋面的板面高度计算。

③屋面女儿墙、电梯间、楼梯间、水箱等高度不计入。

4)《计价表》中人工工资

该计价表人工工资分别按一类工28.OO元/工日、二类工26.00元/工日、三类工24.OO

元/工日计算;单独装饰工程按30.00~45.OO元/工日进行调整后执行。每工日按八小时工作制计算。工日中包括基本用工、材料场内运输用工、部分项目的材料加工及人工幅度差。

5)《计价表》中材料消耗量及有关规定

(1)该计价表中材料预算价格的组成:材料预算价格;[采购原价(包括供销部门手续费和包装费)+场外运输费]X 1. 02(采购保管费)。

(2)该计价表项目中的主要材料、成品、半成品均按合格的品种、规格加附录中的操作损耗以数量列入定额,次要材料以“其他材料费”按“元”列入。

(3)周转性材料已按“规范”及“操作规程”的要求以摊销量列入相应项目。

(4)该计价表中,混凝土以现场搅拌常用的强度等级列入项目,实际使用现场集中搅拌混凝土时综合单价应调整。该计价表按C25以下的混凝土以32.5级水泥、C25以上的混凝土以42.5级水泥、砌筑砂浆与抹灰砂浆以32.5级水泥的配合比列入综合单价;混凝土实际使用水泥级别与计价表取定不符,竣工结算时以实际使用的水泥级别按配合比的规定进行

调整;砌筑、抹灰砂浆使用水泥级别与计价表取定不符,水泥用量不调整,价差应调整。本计价表各章项目综合单价取定的混凝土、砂浆强度等级,设计与计价表不符时可以调整。抹灰砂浆厚度、配合比与计价表取定不符,除各章已有规定外均不调整。

(5)计价表项目中的粘土材料,如就地取土者,应扣除粘土价格,另增挖、运土方人工费用。

(6)现浇、预制混凝土构件内的预埋铁件,应另列预埋铁件制作、安装等项目进行计算。

(7)该计价表中,凡注明规格的木材及周转木材单价中,均已包括方板材改制成定额规格木材或周转木材的加工费。方板材改制成定额规格木材或周转木材的出材率按91%计算(所购置方板材=定额用量×1. 0989),圆木改制成方板材的出材率及加工费按各市造价处(站)规定执行。

(8)该计价表项目中的综合单价、附录中的材料预算价格是作为编制预算的基础,工程实际发生的价格与定额取定价格之价差,结算时列入综合单价内。

(9)凡建设单位供应的材料,其税金的计算基础按税务部门规定执行。建设单位完成了采购和运输并将材料运至施工工地仓库交施工单位保管的,施工单位退价时应按附录中  材料预算价格除以1. 01退给建设单位(l%作为施工单位的现场保管费);凡甲供木材中板  材(25 mm厚以内)到现场退价时,按计价表分析用量和每立方米预算价格除以1.01再减  49元后的单价退给甲方。

(10)使用商品混凝土时,应按该计价表中的相应规定和项目执行。

6)《计价表》中机械等费用

(1)该计价表的垂直运输机械费已包含了单位工程在经本省调整后的国家定额工期内  完成全部工程项目所需要的垂直运输机械台班费用。凡檐高在3.6 m内的平房、围墙、层高  在3.6 m以内单独施工的一层地下室工程,不得计取垂直运输机械费。

(2)该计价表的机械台班单价是按《全国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江苏地区预  算价格》(2004年)取定;其中人工工资单价为26.oo元/工日;汽油3. 81元/kg;柴油3.28  元/kg;煤0.3q元/t;电0.75元/kWh;水2.80元/m3。工程实际发生的燃料动力价差由各  市造价处(站)另行处理。

(3)该计价表,除脚手架、垂直运输费用定额已注明其适用高度外,其余章节均按檐口  高度在20 m以内编制的。超过20 m时,建筑工程另按建筑物超高增加费用定额计算超高  增加费,单独装饰工程则另外计取超高人工降效费。

(4)该计价表已将2001年《江苏省建筑工程单位估价表]》中的建筑物超高增加费分解  为:垂直运输机械台班单价费用差、多层建筑用高层机械差价分摊费、机械降效、外脚手架垂  直运输费、上下通讯联络费用归入第二十二章(垂直运输机械费);人工降效、高压水泵摊销  费、垃圾管道摊销费归入第十八章(高层施工增加费);脚手架加固、脚手架材料周期延长摊  销费归人第十九章(脚手架工程);脚手架挂安全网及铺安全竹笆片、洞口及临边电梯井护栏  费用、电气保护安全照明设施费、消防设施及各类标牌摊销费归人安全措施费用中。

(5)该计价表中的塔吊、施工电梯基础、塔吊电梯与建筑物连接件项目,供编制施工图  预算、标底及投标报价之用,竣工结算时按其规定可作部分调整。大型机械进退场费按附录  二中的有关子目执行。

7)《计价表》其他说明

(1)为方便发承包双方的工程量计量,该计价表在附录一中列出了混凝土构件的模板、  钢筋含量表,供参考使用。按设计图纸计算模板接触面积或使用混凝土含模量折算模板面  积,同一工程两种方法仅能使用其中一种,不得混用。竣工结算时,使用含模量者,模板面积  不得调整;使用含钢量者,钢筋应按设计图纸计算的重量进行调整。

(2)钢材理论重量与实际重量不符时,钢材数量可以调整;调整系数由施工单位提出资  料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共同研究确定。

(3)市区沿街建筑在现场堆放材料有困难、汽车不能将材料运入巷内的建筑、材料不能  直接运到单位工程周边需再次中转,建设单位不能按正常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提供材料、构  件堆放场地和临时设施用地的工程而发生的二次搬运费用,按第二十三章子目执行。

(4)工程施工用水、电,应由建设单位在现场装置水、电表,交施工单位保管使用,施工单  位按电表读数乘以预算单价付给建设单位;如无条件装表计量,由建设单位直接提供水电,在  竣工结算时按定额含量乘以预算单价付给建设单位。生活用电按实际发生金额支付。

(5)同时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系数时,采用连乘方法计算。

(6)该计价表的缺项项目,由施工单位提出实际耗用的人工、材料、机械含量测算资料,经工程所在市工程造价管理处(定额站)批准并报江苏省定额总站备案后方可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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