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筋原材取样规定
依据标准:
碳素结构钢GB/T 700-2006(2007.02.01实施,现行有效);
低碳钢热轧圆盘条GB/T701-2008(2009.04.01实施,现行有效);
钢筋混凝土用钢(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GB 1499.1-2008/XG1-2012(2013.01.01实施,现行有效);
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 GB1499.2-2007/XG1-2009(2009.09.01实施,现行有效)
豆 丁 施 工注:钢筋混凝土用钢(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GB 1499.1-2008/XG1-2017,将于2018年9月1日实施。
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 1499.2-2018,将于2018年11月1日实施。
原材料取样规则:
1) 热轧光圆钢、余热处理钢筋每批由重量不大于60t的同一牌号、同一炉罐号、同一规格、同一交货状态的钢筋组成。
2) 热轧带肋钢筋、低碳钢热轧圆盘条每批由重量不大于60t的同一牌号、同一炉罐号、同一规格的钢筋组成。
3) 碳素结构钢每批由重量不大于60t的同一牌号、同一炉罐号、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尺寸、同一交货状态的钢筋组成。
4) 冷轧带肋钢筋每批由同一牌号、同一外形、同一规格、同一生产工艺和同一交货状态的钢筋组成,每批不大于60t。
5) 型钢应按批进行检查与验收,每批重量不得大于60t。每批应由同一牌号、同一炉罐号、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尺寸、同一交货状态组成。
2.原材料取样数量(钢筋的试样数量根据其供贷形式的不同而不同。)
1) 直条钢筋:每批直条钢筋应做2个拉伸试验、2个弯曲试验。用《碳素结构钢》(GB/T 700—2006)验收的直条钢筋每批应做1个拉伸试验、1个弯曲试验。
2) 冷轧带肋钢筋:逐盘或逐捆做1 个拉伸试验,牌号CRB550每批做2个弯曲试验,牌号CRB650及其以上每批做2个反复弯曲试验。
4)型钢:每批型钢应做1个拉伸试验,1个弯曲试验。(GB/T 700-2006)
3.取样方法
拉伸和弯曲试验的试样可在每批材料中任选两根钢筋切取。钢筋试样不需作任何加工。
注:取样数量及长度详见表一
另:原材重量偏差取样要求从不同钢筋上取,数量不少于5支,每支试样长度不小于500mm,长度应逐支测量,精确到1mm。测量试样总重量时,应精确到不大于总重量的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