砂、石相关的见证取样规定

砂、石的取样规定

依据标准:

建筑用卵石、碎石GB/T 14685-2011(2012.02.01实施,现行有效);

建筑用砂GB/T 14684-2011(2012.02.01实施,现行有效)

1) 砂、石用大型工具运输的,以400m3或600t为一验收批。用小型工具运输的,以200 m3或300t为一验收批。不足上述数量的以一批论。当砂石质量比较稳定、进料量较大时,可1000t为一验收批。

2)在料堆取样时,取样部位应均匀分布。取样前先将取样部位表层铲除。然后对于砂子由各部位抽取大致相等的8份,组成一组样品。对于石子由各部位抽取大致相等的15份(在料堆的顶部、中部和底部各由均匀分布的五个不同部位取得)组成一组样品。(石子:100Kg,砂子:50Kg)

3)若检验不合格时,应重新取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加倍复验。若仍有一个试样不能满足标准要求,应按不合格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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