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定额的特性
(1)真实性和科学性
建筑工程定额必须和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真实地反映和评价客观的工程造价。
科学性,首先表现在用科学的态度制定定额,尊重客观实际,力求定额水平合理;其次是表现在制定定额的技术方法上,利用现代科学管理的成就,形成一套系统的、完整的、在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方法。
(2)系统性和统一性
建筑工程定额是由各种内容结合而成的有机整体,有鲜明的层次和明确的目标。
统一性,主要是由国家宏观调控职能决定的。从定额的制定、颁布和贯彻使用来看,统一性表现为有统一的程序、统一的原则、统一的要求和统一的用途。从“计价规范”来看,包括统一项目名称,统一项目编码,统一计量单位,统一计价格式,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简称“五统一”。
(3)权威性和参考性
经过一定的程序和一定授权单位审批颁发的建筑工程定额,具有一定的权威性。这种权威性在某情况下具有执行建设法规性质。
定额权威性的客观基础是它的科学性。对于相对比较稳定的定额,如工程量计算规则,使用者和执行者都必须按规则和定额执行;而对于相对比较活跃的定额,如基础单价、各项费用取费率,赋予其一定的指导性,可以在一定的变化幅度内参照执行。
1 992年建设部提出了预算定额中的“控制量、指导价、竞争费”的改革措施,将预算定额中的量、价分离,规定在合同价格结算时可采用政府主管部门公布的“信息价”。2001年1 0月25日建设部发布了《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明确提出“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2003年2月17日建设部又发布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 -2003).表明了我国的工程量计价模式有了革命性变化。但是也要看到,“计价规范”的编制,仍然是以现行的“全国统一工程预算定额”为基础,特别是项目划分、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等方面,尽可能多地与定额衔接。原因主要是预算定额是我国经过几十年实践的总结,这些内容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因此,在实施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中,预算定额仍具有参考性。
(4)稳定性和时效性
任何一种建筑工程定额都是一定时期技术发展和管理水平的反映,因而在一段时期内都表现出稳定的状态。不同的定额,稳定的时间有长有短。
稳定性是相对的。当定额与已经发展了的生产力不相适应时,它的作用就会逐步减弱。
当定额不再能起到促进生产力发展的作用时,就要重新编制或修订了。